2024年04月25日 14:55 点击:[]
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该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安全法》第14条规定:每年4月15日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
根据《国家安全法》第2条规定,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国家安全工作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以经济安全为基础,以军事、文化、社会安全为保障,以促进国际安全为依托,维护各领域国家安全,构建国家安全体系,走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
为了体现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从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核安全11个领域,对国家安全任务进行了明确。
国家安全靠大家,在你发现形迹可疑人员时,应当沉稳应对,不要慌张、害怕。及时报告社区、单位领导、公安机关,坚决与破坏分子进行斗争。当捡到任何关于国家机密文件或物品时,不要泄露内容,马上交给单位领导、社区组织或公安机关,不可以进行传播,坚决保守其内容。在日常生活中随时保持警惕,做到不轻信、不贪心、不传播,争做国家安全卫士,用我们的实际行动捍卫我们的国家安全。
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案例一 男子为境外间谍机关搜集军事情报被判10年
犯罪嫌疑人王某,吉林省白城市人,2006年大学毕业后来到大连,应聘到某公司担任业务员。由于工资不高,个人经济上比较困难,于是王某便通过互联网发帖寻找兼职工作。不料,被网上的境外间谍情报机关人员盯上,并以某投资咨询公司的名义将其招聘为信息员。受金钱诱惑,王某在明知对方是境外间谍情报机关人员的前提下,仍然不计后果,一意孤行,接受对方任务和指令,积极为之效力。2009年以来,先后多次以旅游的名义到某区某重要军事目标周边进行实地察看,秘密搜集该营区的地理位置和各种武器装备的型号、数量、位置等军事情报,通过电子邮件,加密传递给境外间谍情报机关,构成了间谍罪。法院一审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力3年,并处罚金5万元。
案例二 李某受境外间谍指示,成为窃密工具
李某受境外间谍“飞哥”指示,成为境外间谍情报机关的窃密工具,长期为其订购和提供境内内部军事刊物,并对重要军事基地进行长期定点定时观察,大量军事基地动态情况和军事装备的照片通过他的手流向境外,对国家军事安全造成严重威胁。据不完全统计,2007年以来,“飞哥”利用“网上书店”、军事爱好者网站等网络渠道,在广东省策反利用12人,在全国范围内更有20多个省市40名境内人员被“飞哥”策反利用。事后以上人员均被法律制裁。
案例三 “中国维权紧急救援组”案
北京2016年1月19日,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联合破获一起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成功打掉一个以“中国维权紧急援助组”为名、长期接受境外资金支持、在境内培训和资助多名“代理人”、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的非法组织。彼得·耶斯佩尔·达林(瑞典籍)等犯罪嫌疑人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危害国家安全罪相关法条内容
第一百零七条
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八条
投敌叛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或者带领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投敌叛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一百零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一十条
有下列间谍行为之一,危害国家安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二)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来源:铸安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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